投诉须知 |
|
欢迎您光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投诉网页! 为确保您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回复和处理,请您在提出投诉前仔细阅读本须知。 一、您在投诉时,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言论,注意文明用语,不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语。 二、当您提交投诉后,系统会生成一个“流水号”并提示您输入“查询密码”供查询使用, 请您务必牢记,以便查询处理结果。 三、受理范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制度和管理事项的投诉。 四、投诉内容应简明扼要、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反映问题,不歪曲和捏造事实,并尽可能留下您真实的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与你联系。 五、如您举报的问题不属本网页的受理范围,本网页将不予受理。请您在投诉前注意阅读本页下方受理的举报类型。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
|
为了方便您投诉,我们根据职责,列出监管范围,如发现事业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请予以投诉。 |
|
|
|
投诉范围 |
|
欢迎您光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投诉网页! 一、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超出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三、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名称不一致的; 四、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行为的; 五、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六、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未按时申请变更登记的; 七、有抽逃开办资金行为的; 八、未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存在“双重法人”登记情况(“双重法人”指既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又在市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或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十、有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