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审批 事业单位改革 机构编制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 电子政务 留言信箱
今天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行政审批>>公告公示>>正文
 
行政处罚权责清单表(行政处罚)
2019-11-05 09:42  
表二:行政处罚权责清单表(行政处罚)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各环节责任事项 各环节责任科室
1 Y对医师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6年11月27日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师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2 Y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3 0235003 Y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6年11月27日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4 0235004 Y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6年11月27日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5 0235005 Y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的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4月24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管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6 0235006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管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子项;0235006-01 Y1.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2月13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0235006-02Y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管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2月13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0235006-03 Y3.对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2月13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0235006-04 Y4.对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2月13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

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0235006-05 Y5.对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2月13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
3.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7 0235007 Y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2003年7月30日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2月13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
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规定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方,情节严重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8 0235008 Y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方,情节严重的;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2月13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9 0235009 Y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2月13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0 0235010 Y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家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修订,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1

0235011 Y对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处罚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2 0235012 Y对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家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修订,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3 0235013 Y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家主席令第93号,1997年12月29日修订,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5年11月17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4 0235014 Y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6日通过,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单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5 0235015 Y对单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7年10月31日通过,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6 0235016 Y对单采血浆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履行有关告知义务或未经同意开展特殊免疫、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资格或注册、未建立落实相关制度或者保存相关材料等的处罚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7年10月31日通过,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单采血浆站违法违规采集、供应、处理血液制品等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7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0235017-01 Y1.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30日公布,1996年12月30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7年10月31日通过,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017-02 Y2.对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处罚
0235017-03 Y3、对单采血浆站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处罚
0235017-04 Y4.对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处罚
0235017-05 Y5.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处罚
0235017-06 Y6.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0235017-07 Y7.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处罚
0235017-08 Y8.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处罚
0235017-09 Y9.对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0235017-10 Y10.对单采血浆站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0235017-11 Y11.对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8 0235018 Y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6日通过,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7年10月31日通过,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9 0235019 Y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6日通过,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7年10月31日通过,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卫生监督局。
2.卫生监督局。
3.法制科。
4.卫生监督局。
5.卫生监督局。
6.卫生监督局。
7.卫生监督局。
8.卫生监督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20 0235020 Y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7年10月31日通过,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21 0235021 Y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师违法执业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22 0235022 Y对医师违法执业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23 0235023 Y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24 0235024 Y对单位违反《外国医师来华暂行管理办法》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给外国医师的处罚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1992年9月8日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护士违反执业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25 0235025 Y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0年12月13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26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23日通过,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27

0235027 Y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0年12月13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28 0235028 Y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29 0235029 Y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等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30 0235030 Y对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23日通过,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31 0235031 Y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等的处罚的。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32 0235032 Y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关设施不符合医疗废物处置要求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拒绝监督或不配合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33 0235033 Y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购进的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排放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的医疗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修改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34 0235034 Y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拒绝监督或不配合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35 0235035 Y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购进的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排放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的医疗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36 0235036 Y对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1991年10月4日通过,1991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衣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37
0235037 Y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38

0235038 Y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39

0235039 Y对违反医疗机构登记、执业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2月26日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五)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40 0235040 Y对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41 0235041 Y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2月26日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42 0235042 Y对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2月26日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43 0235043 Y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2月26日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44 0235044 Y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2月26日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45 0235045 Y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46 0235046 Y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47 0235047 Y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06月20日通过,2001年6月20日施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48 0235048 Y对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06月20日通过,2001年6月20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49 0235049 Y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2月26日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2001年2月20日公布,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疾病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50 0235050 Y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发布,自2003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51 0235051 Y对疾病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起施行,2006年8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52 0235052 Y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起施行,2006年8月22日修订) 第四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53 0235053 Y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0235053-01 Y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拒绝接诊病人;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053-02 Y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0235053-03 Y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0235053-04 Y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0235053-05 Y5.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54









0235054 Y对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处罚
0235054-01 Y1.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054-02 Y2.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0235054-03 Y3.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0235054-04 Y4.对医疗机构未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0235054-05 Y5.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0235054-06 Y6.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0235054-07 Y7.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55

0235055 Y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拒绝接诊病人;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56 0235056 Y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起施行,2006年8月22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57

0235057 Y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58 0235058 Y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活动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通过,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59

0235059 Y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60 0235060 Y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在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61 0235061 Y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2月26日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62 0235062 Y对在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通过,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63

0235063 Y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通过,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拒绝接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64 0235064 Y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非法开展高度危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通过,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65 0235065 Y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通过,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66 0235066 Y对拒绝接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5日通过,2004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67 0235067 Y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06月20日公布,2001年6月20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68 0235068 Y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未对卫生安全评价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2014年6月27日通过并施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 (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 值测定;消毒器械应当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不具备杀菌因子测定条件的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情况测定,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二)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的,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pH 值、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和稳定性试验;使用原送检样品的只需做稳定性试验;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杀灭(或抑制)和毒理试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二)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 (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 (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 (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 (六)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 (七)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69 0235069 Y对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70 0235070 Y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71 0235071 Y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款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72 0235072 Y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73 0235073 Y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主席令第62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74 0235074 Y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3月21日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75

0235075 Y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3月21日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76 0235076 Y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0235076-01 Y1.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2月12日修订,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076-02 Y2.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0235076-03 Y3.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0235076-04 Y4.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0235076-05 Y5.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0235076-06 Y6.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0235076-07 Y7.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0235076-08 Y8.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0235076-09 Y9.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77 0235077 Y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16日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3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师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泄露患者隐私,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78 0235078 Y对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0235078-01 Y1.对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16日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3日修正) 第六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078-02 Y2.对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0235078-03 Y3.对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0235078-04 Y4.对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79

0235079 Y对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16日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3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卫生监督局、卫生监察大队。
2.卫生监督局、卫生监察大队。
3.法制科。
4.卫生监督局、卫生监察大队。
5.卫生监督局、卫生监察大队。
6.卫生监督局、卫生监察大队。
7.卫生监督局、卫生监察大队。
8.卫生监督局、卫生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80 0235080 Y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9号,2012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81 0235081 Y对医师违反性病诊疗规范,泄露患者隐私,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9号,2012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82 0235082 Y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23日通过,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9号,2012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一条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83 0235083 Y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1月1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84 0235084 Y对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1月1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85 0235085 Y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相关规定的处罚 0235085-01 Y1.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计划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3月19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085-02 Y2.对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处罚
0235085-03 Y3.对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处罚
0235085-04 Y4.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处罚
0235085-05 Y5.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处罚
0235085-06 Y6.对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0235085-07 Y7.对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86 0235086 Y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3月19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87

0235087 Y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3月19日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88 0235088 Y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89 0235089 Y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90 0235090 Y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1月1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医院感染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91 0235091 Y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2003年5月12日公布,自2003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92










0235092 Y对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
0235092-01 Y1.对不按规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2003年5月12日公布,自2003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疫苗接种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092-02 Y2.对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0235092-03 Y3.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0235092-04 Y4.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0235092-04 Y4.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0235092-05 Y5.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0235092-06 Y6.对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93 0235093 Y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94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


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0235094-01 Y1.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处罚 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年6月15日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094-02 Y2.对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处罚
0235094-03 Y3.对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处罚
0235094-04 Y4.对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处罚
0235094-05 Y5.对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的处罚
0235094-06 Y6.对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95 0235094-06 Y6.对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96 0235096 Y对违反疫苗接种相关规定的处罚 0235096-01 Y1.对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处罚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16日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3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096-02 Y2.对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处罚
0235096-03 Y3.对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0235096-04 Y4.对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0235096-05 Y5.对接种单位未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0235096-06 Y6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97 0235097 Y对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98

0235098 Y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3月21日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99 0235099 Y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3月21日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00 0235100 Y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2007年3月21日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反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01 0235101 Y对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02 0235102 Y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03 235103 Y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接受申请鉴定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04 0235104 Y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2月20日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05 0235105 Y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06 0235106 Y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3月12日通过,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07 0235107 Y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3月12日通过,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08

0235108 Y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8年3月12日通过,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09 0235109 Y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2008年3月12日通过,2009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10 0235110 Y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2008年3月12日通过,2009年3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11 0235111 Y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向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12

0235112 Y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2003年7月30日通过,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提供保健待遇,未进行体格检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13 0235113 Y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2003年7月30日通过,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14 0235114 Y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2003年7月30日通过,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15 0235115 Y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发布,1990年6月4日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监督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16 0235116 Y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向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发布,1990年6月4日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建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17 0235117 Y对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未提供保健待遇,未进行体格检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发布,1990年6月4日施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18 0235118 Y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发布,1990年6月4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修改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19 0235119 Y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发布,1990年6月4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修改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20 0235120 Y对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第76号令,2010年3月1日通过,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修改依据和名称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21 0235121 Y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2010年3月1日通过,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22

0235122 Y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23 0235123 Y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和名称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24 0235124 Y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预评、控评等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修改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25 0235125 Y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修改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26 0235126 Y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修订,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用人单位未履行项目申报、日常监测、相关告知义务等职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27 0235127 Y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修订,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28

0235128 Y对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通过,2006年3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29 0235129 Y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预评、控评等的处罚 0235129-01 Y1.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修订,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129-02 Y2.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0235129-03 Y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处罚
0235129-04 Y4.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30

0235130 Y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修订,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31








0235131 Y对用人单位未履行项目申报、日常监测、相关告知义的处罚
0235131-01 Y1.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修订,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0235131-02 Y2.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0235131-03 Y3.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0235131-04 Y4.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0235131-05 Y5.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32 0235132 Y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修订,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1月9日通过,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年1月23日通过,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33

















0235133 Y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处罚
0235133-01 Y1.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修订,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5133-02 Y2.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0235133-03 Y3.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0235133-04 Y4.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0235133-05 Y5.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5133-06 Y6.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0235133-07 Y7.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0235133-08 Y8.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34 0235134 Y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修订,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1月9日通过,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年1月23日通过,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35 0235135 Y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0235135-01 Y1.对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修订,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1月9日通过,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年1月23日通过,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135-02 Y2.对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0235135-03 Y3.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36 0235136 Y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修订,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1月9日通过,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37 0235137 Y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0235137-01 Y1.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修改依据
0235137-02 Y2.对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处罚
0235137-03 Y3.对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0235137-04 Y4.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38 0235138 Y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年1月23日通过,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和名称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39 0235139 Y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0235139-01 Y1.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年1月23日通过,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0235139-02 Y2.对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处罚
0235139-03 Y3.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40 0235140 Y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年1月23日通过,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单位或个人拒绝卫生监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41 0235141 Y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的处罚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2006年1月1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42

0235142 Y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1987年4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获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通过,2011年5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43

0235143 Y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通过,2011年5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44
0235144 Y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规有关规定的处罚 0235144-01 Y1.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通过,2011年5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35144-02 Y2.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0235144-03 Y3.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0235144-04 Y4.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0235144-05 Y5、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0235144-06 Y6.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0235144-07 Y7.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0235144-08 Y8.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0235144-09 Y9.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45 0235145 Y对单位或个人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1987年4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通过,2011年5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46 0235146 Y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1987年4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通过,2011年5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47 0235147 Y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通过,2011年5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48 0235148 Y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49

0235149 Y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13年6月29日修订,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50 对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15年12月27日修改 ,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5月27日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51 0235150 Y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52 0235151 Y对供水单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53 0235153 Y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2日通过,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54 0235154 Y对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部门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2013年10月22通过,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4599179     监督电话: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4562190
155 0235155 Y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第517号令,2008年1月23日通过,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部门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2013年10月22通过,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4599179     监督电话: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4562190
156 0235156 Y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63号,2001年12月29日通过公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5月27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4599179     监督电话: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4562190
157 0235157 Y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63号,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5月27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4599179     监督电话: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4562190
158 0235158 Y对组织、介绍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令第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2006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5月27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4599179     监督电话: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4562190
159 0235159 Y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5月27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4599179     监督电话: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4562190
160 0235160 Y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机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4599179     监督电话: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4562190
161 0235161 Y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4599179     监督电话: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4562190
162 0235162 Y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或者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8.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调整依据
163 0235163 Y对违反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或者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9.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64 0235164 Y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或者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9.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65 0235165 Y对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66 0235166 Y对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2006年9月29日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67 0235167 Y对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63号,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修正,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生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2006年9月29日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68 0201015 Y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2月26修订,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69 0201032 Y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70 0201033 Y对用人单位未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71 0201034 Y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72

0201035 Y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73

0201036 Y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74 0201039 Y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75 0201040 Y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76 0201042 Y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77 0201043 Y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78 0201118 Y对用人单位未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或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79 0201119 Y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80 0201121 Y对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81 0201122 Y对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违规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82 0201124 Y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83 0201126 Y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6月1日公布,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84 0201031 Y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施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进行的处罚 0201031-01 Y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 2016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6月1日公布,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01031-02 Y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0201031-03 Y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0201031-04 Y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85 0201037 Y对用人单位不对职业病进行申报、监测、告知、检查的处罚 0201037-01 Y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01037-02 Y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0201037-03 Y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0201037-04 Y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0201037-05 Y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186








































0201038 Y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等行为的处罚
0201038-01 Y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01038-02 Y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0201038-03 Y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0201038-04 Y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0201038-05 Y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0201038-06 Y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0201038-07 Y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0201038-08 Y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0201038-09 Y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01038-10 Y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0201038-11 Y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187 0201041 Y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保护职工的处罚 0201041-01 Y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01041-02 Y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0201041-03 Y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0201041-04 Y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0201041-05 Y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0201041-06 Y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0201041-07 Y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0201041-08 Y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88 0201044 Y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0201044-01 Y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 2011年12月31日修改,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01044-02 Y对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0201044 Y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业、违规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89 0201120 Y对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健康监护的处罚 0201120-01 Y对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01120-02 Y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0201120-03 Y对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0201120-04 Y对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0201120-05 Y对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0201120-06 Y对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190 0201123 Y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的处罚 0201123-01 Y对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罚 【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2年3月6日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01123-02 Y对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0201123-03 Y对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01123-04 Y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0201123-05 Y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0201123-06 Y对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0201123-07 Y对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0201123-08 Y对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91 0201125 Y对建设单位不按规

定评审、施工的处罚
0201125-01 Y对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6月1日公布,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0201125-02 Y对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192  0235168 Y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令第9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法制科
4.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7.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 0373-4568217     监督电话: 0373-4562241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获嘉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河南九洲计算机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获嘉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获嘉县XXX路1111号
电话:0373-1234314 邮箱:1234567@163.com 备案号:1234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