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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表
2019-11-05 09:16  
部门行政职权清单表(行政许可)
表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表(行政许可)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 法定时限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承诺时限 各环节责任科室
序号 名称
1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修订,2017年4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

生委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豫政〔1997〕44号,1997年8月13日发布)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设区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经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登记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设床位的为1年,其它医疗机构为3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96号)    附件一第十项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省直医疗机构除外)设置及执业许 可,由省卫生计生委下放至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此为“医疗机 构设置及执业许可”项目的子项。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卫医〔2015〕5号) 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管理权限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负责二级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美容医院、医学检验所、疗养院、护理院以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医政医管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


























20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11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法经营。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2.医政医管股。
3、医政医管股
4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5.卫生计生监督所
6.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0373-7107558         监督电话:0373-4562615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受理地点:获嘉县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卫健委项目办理区
2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延续)(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并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204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 【部门规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1日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4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卫监〔2012〕15号,2012年3月16日发布) 第五条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

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五)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十一)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续、复核申请; (二)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卫生计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4年








































20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责任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卫生。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2.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3.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4.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5、卫生计生监督所      
6.卫生计生监督所      


















2

















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17号,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并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204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第53号,1996年7月9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1日修正)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2月14日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4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卫监〔2012〕15号,2012年3月16日发布) 第五条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五)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十一)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续、复核申请; (二)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需要变更的事项;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卫生计生监督所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4年
20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供水安全卫生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卫生。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2.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3.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4.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5.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6获嘉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0373-7107558        监督电话:0373-4562615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受理地点:获嘉县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卫健委项目办理区
3 医师执业注册 (1) 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修订,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
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07月16日修订,1999年07月16日施行)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2)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行政事项服务股、 医师执业证书,在注册期间长期有效 20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制发证,并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2.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3。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4.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5.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2) 执业医师变更注册 行政事项服务股 医师执业证书,在注册期间长期有效 20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制发证,并公开信息。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2.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3.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4.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5.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1) 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07月16日修订,1999年07月16日施行)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2)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医政医管股、行政事项服务股 《医师执业证书》 20 1.受理(即办):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审查、决定、办结(即办):当场对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政策的,发放办理结果,不符合政策的,发放《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1、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2、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行政许可
(2)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07月16日修订,1999年07月16日施行)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2)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1.受理(即办):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审查、决定、办结(即办):当场对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政策的,发放办理结果,不符合政策的,发放《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1、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2、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行政许可
(3) 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07月16日修订,1999年07月16日施行)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2)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1.受理(即办):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审查、决定、办结(即办):当场对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政策的,发放办理结果,不符合政策的,发放《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1、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2、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行政许可
服务电话:0373-7107558         监督电话:0373-4562615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受理地点:获嘉县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卫健委项目办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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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许可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06月20日修订,2001年6月20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2010年7月30日通过,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组织规划、技术管理和宣传教育;
     (二)考核、审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接生、以及本条例所规定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有关单位,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三)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及家庭接生员进行培训、考核,颁发合格证书;
     (四)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
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
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妇幼健康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 10 1.受理(即办):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审查(5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决定(5日):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即办):通知窗口,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1、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2、妇幼健康股
3、妇幼健康股
4、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2)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事项服务股、妇幼健康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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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即办):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审查(5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决定(5日):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即办):通知窗口,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1、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2、妇幼健康股
3、妇幼健康股
4、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服务电话:0373-7107558       监督电话:0373-4562615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受理地点:获嘉县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卫健委项目办理区
5 三孩生育证审批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修正、2016年5月27日第四次修订)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卫指导〔2016〕9号  第二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发给生育证,可以再生育。第三条  生育证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河南省居民三孩生育证》1年 20个工作日(《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1、受理责任(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送达责任: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       2、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3、行政事项服务股。(卫健委窗口)
4、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服务电话:0373-7107558     监督电话:0373-4562615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受理地点:获嘉县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卫健委项目办理区
6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修订,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接下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修订,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修正)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
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接下页)
3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豫卫监〔2006〕125号,2006年9月19日印发,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按照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类别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同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原发证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申请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卫生计生监督所 《放射诊疗许可证》3年 免费办理 20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5.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2.卫生计生监督所      
3。卫生计生监督所      
4.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5.卫生计生监督所。
6.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0373-7107558       监督电话:0373-4562615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受理地点:获嘉县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卫健委项目办理区
7 建设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法〔2012〕25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卫生计生监督所        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 20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4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2.卫生计生监督所      
3。卫生计生监督所      
4.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5.卫生计生监督所。
6.卫生计生监督所。
(2)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监督所        竣工验收批复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现场勘验会议研究不计办理时限)。
3.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窗口制发证,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2.卫生计生监督所      
3。卫生计生监督所      
4.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5.卫生计生监督所。
6.卫生计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0373-7107558         监督电话:0373-4562615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受理地点:获嘉县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卫健委项目办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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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8月5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政医管股(基层卫生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5 1.受理(即办):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审查(5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决定(2日):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即办):通知窗口,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1、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2、医政医管股(基层卫生股)
3、医政医管股(基层卫生股)

4、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行政许可
2 乡村医生执业(变更) 医政医管股(基层卫生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5 1.受理(即办):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2、审查(5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决定(2日):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即办):通知窗口,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1、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2、医政医管股(基层卫生股)
3、医政医管股(基层卫生股)

4、行政事项服务股(窗口)
行政许可
服务电话:0373-7107558         监督电话:0373-4562615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受理地点:获嘉县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卫健委项目办理区
9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1)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31日公布,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5月6日发布,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4〕38号,2014年10月20日印发施行) 一、注册机关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和证书补发机关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护士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机关为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执业注册 (三)办理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报送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按照逐级审核的原则,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至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制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股、 医师执业证书,在注册期间长期有效 20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送达责任(即办):窗口发放审批文件,并公开信息。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2.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3。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4.行政事项服务科(卫健委窗口)。
服务电话:0373-7107558         监督电话:0373-4562615             投诉机构:获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电话:0373-4562190
受理地点:获嘉县振兴路与北干道交叉口市民中心二楼卫健委项目办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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