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住建局 |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和设施改动审批 |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三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
2 |
地震办 |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
不再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和相关审批,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
3 |
卫计委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申请人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 |
4 |
文广局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仍需申请人提供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5 |
发改委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内风电站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五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6 |
发改委 |
项目招标方案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内风电站项目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三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7 |
发改委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内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五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8 |
发改委 |
项目招标方案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内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三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9 |
发改委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内热电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五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10 |
发改委 |
项目招标方案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内热电项目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三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11 |
发改委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五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12 |
发改委 |
项目招标方案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项目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三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13 |
发改委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五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14 |
发改委 |
项目招标方案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三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15 |
发改委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县级政府管辖内的公路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五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16 |
发改委 |
项目招标方案编制 |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县级政府管辖内的公路项目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三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方案的评估、评审 |
17 |
环保局 |
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编制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河南省减少排污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由审批部门根据规定出具验收意见或排污口达到规范化要求的证明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排污口规范化验收 |
18 |
国土局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采矿许可证核发(补发)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19 |
国土局 |
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权许可证核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合并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134号)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0 |
国土局 |
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权许可(新设采矿权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合并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134号)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1 |
国土局 |
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生产规模变更)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合并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134号)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2 |
国土局 |
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开采方式变更)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合并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134号)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3 |
国土局 |
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变更)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第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合并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134号)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4 |
交通局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条 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1号)第七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